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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11 點及第 2 點附件 1 、第 5 點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並自 115 年 1 月 1 生效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 觀看完整文章
一、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1 份,並自 115 年 1 月 1 生效
二、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 觀看完整文章
一、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條文,業於 114 年 12 月 30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1 號令發布
二、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12 月 19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7 號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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