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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 觀看完整文章
1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 資優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 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 宜。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之資優學生。 四、各教育階段之學習領域(科目):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 域。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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